(一)按要求填写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二)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产权资料(上述房产,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
(四)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五)申请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六)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缴交凭证或其他相关缴税证明。
(七)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八)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九)住侨房的,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十)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十一)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二)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十三)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十四)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
(十五)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一、如何申请购买安置房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相关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任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二、哪类人可以申请安置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安置房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要有特区户籍;
(二)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单身职工,和特区户籍并且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三)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四)持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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