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合同签完买家不买算违约吗
签署购房合同时出现了反悔并决定不再购买的情况,这本质上是购房者一方的违约行为,因此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分为两方面:第一,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居间费用。
涉及到中介参与的二手房交易,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即居间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
普遍来说,居间费用均由购房者承担,且需在买卖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后立刻予以支付,也有的中介机构会采取后期过户手续办结再收取费用的方式,然而无论哪种形式,只要合同一旦签署,居间业务的核心工作便已完成大半,即便交易过程因某个一方的违约而未能顺利进行,支付给中介的居间费用亦已产生。
此时,购房者有义务为中介机构已经投入的劳动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将可能面临中介机构的法律追诉,这类诉讼购房者几乎无一例外都是败诉。
对卖方造成的损害赔偿。
由于合同刚刚签订便发生违约情况,因此定金的支付与否便是关键因素。
若定金已支付,那卖方扣留定金不予退还毫无疑问是正当的,购房者于此情形下试图通过法律手段索回定金也是无法胜诉。
因为定金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针对可能出现违约而做的损失预估及担保措施。
因此,当合同刚签订之际,若是其中某一方发生违约,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往往依据定金约定履行。
如若定金尚未支付,那么定金条款便尚未正式生效(定金属于实践性合同范畴,仅有口头或书面约定并不足以使其生效,唯有实际交付后方能正式启动)。
在此种状况下,若购房者违反合同规定,如何进行索赔则完全取决于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恶意串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不可被允许。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乃关乎合同当事人各方之间是否存在着非法的勾兑谋合,以攫取个人利益而共同缔结的合同,其危害的是国家、社会整体或第三方的权益。
就此种行为的法律规定要件而言,其中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分别为主观层面的恶意串通意图和客观层面的合同损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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