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伤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
(4)患职业病
(5)外出务工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
<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的;(2)被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期间;(3)职工需要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活动的期间;(6)被雇佣的期间在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或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受伤,上下班途中发生旅客轮渡、火车事故
<,经常居住地和单位合理时间内的宿舍(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的配偶、父母、子女(三)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而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4)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
“我的主要责任”应以事故责任认定等法律文件为依据,主管机关出具的结论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和结论意见的除外。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法予以审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因病猝死或者抢救无效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复发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的
(3)工作时间,员工在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内旅行时因工作而受伤(4)在工作时间内和合理区域内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的其他伤害。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或者认定为工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或者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
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有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侦查机关的结论意见为依据,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2)醉酒、吸毒
(3)自残、自杀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在认定是否存在“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时,以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意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意见的除外。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法予以审查。
(四)劳动者在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或者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学习、会议有关的活动,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他情形对照法,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疾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律师建议:因不属于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申请时间的延误,应视为非因员工或其近亲属本人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4)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应提出申请对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仲裁并提起民事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工伤认定应当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作出决定,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前,暂缓确定工伤的期限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3)医疗保险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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