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主要是:
1、出资为实物或资产的未办理移交或产权转移手续的;
2、债务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又转让股权的;
3、未实际缴纳出资导致无法经营且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
4、通过修改章程推迟出资时间且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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