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决交通事故调解无法达成的矛盾
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3条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内容
交通事故调解的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
2.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约定内容;
4.交通事故责任者任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后能反悔吗
不能。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前,效力待定,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人民法院应结束调解继续审理。
如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签字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过程违背自愿原则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申诉(申请再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n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n(一)调解依据;\n(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n(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n(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n(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n(六)调解日期。\n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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