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视情况而定:
(1)村民组在承包期内不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收回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什么情况下回被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依法收回的情况如下: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当村集体为了建设当地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或者发现企业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具备了条件。这时,村委会应该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二村集体代表通过后,就可以开展土地回收工作。在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时候,村委会要提供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不规范使用土地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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