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应负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3-03-05 16:31:42 4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塬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

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

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

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卫有起因条件只是失去时间条件而已。

假想防卫则是失去了起因条件,没有起因条件就更不谈时间条件了。

正当防卫应该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后才有正在进行,才有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确定防卫对象,才有就防卫对象进行防卫,最后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所以正当防卫的条件顺序应当是,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主观条件,

4对象条件,

5限度条件。

对于存在起因条件,不存在时间条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定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一般应定为故意犯罪。

对不存在起因条件防卫,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就其对事实认识是否存在过失和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定为过失犯罪,假想防卫过当,意外事件。

对正当防卫中不具备主观条件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中明显失去限度条件造成重大损害的定为防卫过当。

事前防卫属于假想防卫的,不存在故意的应当定为过失犯罪,存在故意的定为故意犯罪,又无过失也无故意更无不当之处应定为意外事件。

民事主体在发现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但若是他人有侵害的趋势,但是却并没有落实,或者是没有任何犯罪预备的行为,此时民事主体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方式防止其犯罪,此时就会被认定为是假想防卫了。

一、防卫过当为什么不是不正当的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意思是,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及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只是没能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五个条件。而防卫过当应当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缺少其中一个就成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防卫过当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却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所以说此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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