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书
申请人:王**,男,42岁,汉族,住****************************。
申请事项
申请将案号为(2013)*民初字第744号案件与案号为(2013)*民初字第678号案件合并审理。
申请事实与理由
(2013)*民初字第xxx号案件与案号为(2013)*民初字第xxx号案件分别在2013年3月20日和2013年3月18日由贵院受理,由于两案件是由于一起交通事故引发,被告相同,被告赵**与申请人都附有责任,申请人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四万多,该笔款项应由两被告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由于涉及到费用的分担,为了统一结算和更合理的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特向贵院提起合并审理的申请,望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20xx年x月x日
一、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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