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非货币性财产的出资方式和相关规定。会员可以用货币或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但必须经过全体会员的评估。同时,会员不能以劳动、信贷、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出资。此外,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落实土地管理权入股,即土地股份。如果土地出让价格是800元,土地投入后,对农民的地价是400元/亩,其他的股份计算出来,农民年底就可以拿到分红。
可以用货币进行投资,也可以用货币来计算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例如实物和知识产权等。会员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由全体会员评估。会员不得以劳动、信贷、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出资。比如,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落实土地管理权入股,也就是说土地股份。如果当地土地出让价格是800元,土地投入后,对农民的地价是400元/亩,其他的股份计算出来,农民年底就可以拿到分红。例如有合作社使用农业机械和大型棚屋共享。
农村土地改革新动向:农民合作社股份收益分配
农村土地改革新动向:农民合作社股份收益分配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产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运营效率,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农民合作社股份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
根据《农村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股权和收益分配权。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障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合作社的股份收益分配存在一定问题。一些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将股权分配过高,导致部分成员的利益受损。同时,一些合作社在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等问题,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农民合作社股份收益分配的监管。一方面,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防止违规操作。另一方面,鼓励农民合作社之间进行合理转让,促进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农民合作社股份收益分配制度逐步改革完善,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土地改革取得更大的进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总之,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产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将加强对农民合作社股份收益分配的监管,推动改革完善,为农民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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