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家属不能扣留车辆
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二)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等财物的处理
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害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扣车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6、(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7、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二、交通事故可以私了的情形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八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8、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第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第4、5、6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7、8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伤亡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死人人身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私人人身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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