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诈骗20万怎么处罚
时间:2023-07-27 08:31:40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汽车保险诈骗十五万,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汽车保险诈骗如何预防

车险诈骗主要是利用一种虚构的保险事故手段骗取保险赔款,或者通过某种手段使本不能索赔的案件达到索赔的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汽修厂、代理公司)伪造事故现场,来骗取赔款。

2、在正常损失的前提下,扩大损失程度,骗取赔款。

3、对方责任(保险公司、肇事者赔款后)重复向承保公司索赔、骗取赔款。

4、投保人投保时进行合同欺诈,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已发生了事故)

如何防范车险诈骗

如何从实务手续上严加控制,缩小诈骗的操作空间,专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加大车险条款的宣传力度

车险条款是格式化条款,历来为消费者所诟病。所以说,每个保险主体应该都有责任将条款涉及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众作广泛的宣传,争取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条款的深入理解,对理赔处理流程的熟悉,对在理赔处理中被保险人及司机应该配合的项目有清楚的了解,这样,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时的一些做法和程序才会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才会争取到必要的事故处理时间。

强化接报案的管理

车辆发生事故后,要求司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接报案时,首先要求客户保留现场,对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的驾驶人员、事故的简要经过都要详细地记录,询问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报案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在接报案的过程中,客户报案时的语气、语速、回答提问时对事故的熟悉程度,事故的前因后果、对车辆出行目的明确性等等方面,都会存在蛛丝马迹。

加强第一现场查勘

受理客户的报案后,应立即赶往第一现场,核实出险时间、地点,在事故现场请客户填写出险经过,核对车辆的牌照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与保险单、行驶证相一致,核对事故的损失是否与其所述的经过相吻合,核对车辆损失是否与现场状况相一致,当场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资格证书并拍照,用相机记录现场的各种情况,远景的、近景的、多个角度的情景,以备后查。

客户报案时离开现场的,第一时间联系客户,除履行上述可以履行的手续外,请客户协助恢复现场,对存在疑点的案件更应该坚持这一点。

综合来说,查勘工作必须做到“见车、见人、见物”的原则。

加强调查取证工作

一起保险事故,客户索赔时往往需要提供许多资料,尤其是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现场查勘解决了事故的真实性问题,没有解决事故的损失状况问题,即没有解决事故损失的金额大小问题。但是,在事故后续处理的过程中,有一些过程是不可能保险双方同时在场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交的各种资料认真审核,尤其是非车辆损失部分中的人身伤亡类的资料和单据,如医药费单据和清单,误工证明,评残证明等等。

对于临近起保日期的案件,更应仔细审核各类单据日期的对应关系,对照检查起保时间、出险时间、报案时间、交警处理事故时间、住院时间等等。

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疑问的案件,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调查取证,走访有关机关单位,走访现场目击证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第一手资料。

严格规范赔款支付环节

理论上,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是最理想的情况,尤其是在赔付现金的情况下。鉴于目前市场上销售渠道繁多,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误差较大,所以需要从两方面来完善客户资料,一是投保环节,一是理赔环节,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鉴定赔案的真伪有着很大的帮助。

对于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领款的,要查验被保险人及其委托领款人的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强化内控制度及流程

车险案件之所以能诈骗成功,往往存在理赔人员未能按照管理和实务的要求来规范操作,这给了非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所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各个岗位人员各司其职,尤其是查勘岗位、调查岗位,一个总的原则,还是“见车、见人、见物”,见车,是见到出险车辆,不管车辆受到损失与否;见人,是见到因保险事故而受伤的人员;见物,是见到因保险事故而受损的车辆以外的物品,包括事故双方车上货物、受损的建筑物、路产、其他第三者的财物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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