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土地用途发生变化,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单位申请;
<2。土地证原件、复印件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经窗口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和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用地条件;
4。对于新项目,应提供相关的项目批准文件;
5。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复印件、出让合同原件、出让金和契税发票;
6。变更用途后不符合出让目录的出让土地,应当提供土地估价报告。
7。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申请办理手续的,应当提供处罚决定书和关闭报告。8。改变宗地用途的,应当提供宗地划分图,并在宗地图上绘制宗地划分的位置和平面布置图。
9。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法人代码证;
10。申请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数据。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数据,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垦少”的原则,负责开垦相当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耕地不能复垦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复垦费,专项资金用于复垦新增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复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计划复垦耕地或者按计划组织复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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