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项目的其中一项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仅仅只包含抚养费,单论抚养费的话,只针对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一般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泸溪法院:交通事故赔偿难和解执行促和谐
近日,泸溪法院和解执行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申请人情绪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属于难以执行的案件,但通过执行干警几年来的不懈努力,终于让涉案双方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该起案件的缘由是2012年1月,受害方郑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三级伤残,肇事方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仅赔偿2万元后便以家庭困难为由不再赔偿,郑某诉至法院。经泸溪法院判决,由陈某赔偿郑某40.6万元,但判决后肇事方表示没有能力赔偿申请人,郑某向泸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的干警收到该起执行案件的时候,从裁判文书中就看出该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先调查了陈某一家的财产情况,并主动与申请人郑某联系,一同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上门执行,初步取得了申请人的信任。执行干警通过上门执行了解到,陈某靠微薄收入来维持生活,现在面对这四十万元的巨额赔偿,显得无能为力,面对法院的执行,陈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交几百元敷衍了事,案件由此陷入僵局。
为了赢得申请执行人的信任,法院干警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努力,寻求被执行人更多的财产线索,为了打消被执行人没钱就可以不赔的想法,法院干警对被执行人不断施加压力。经过长达三年的执行,该案的案卷中堆成了一摞摞的传票,以及执行、调查、询问笔录、扣押等执行财产的材料,虽然案件未执行到位,但申请执行人认同法院对该案所付出的努力,也认识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全部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也逐渐转变了态度,充分感受到了法院对执行该案的决心,也开始主动要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和解。终于在2014年8月,双方来到法院,但被执行人表示只能履行六万元,面对巨大的差距,经过近三天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承诺在2014年12月一次性支付郑某赔偿款人民币十六万元,并提供了保证。近日,陈某按期兑现了和解协议。至此,这起长达三年且耗费了执行干警无数心血的执行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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