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其罪的,则为那些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虽为司法工作人员但没有报请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权,都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本罪行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一、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是怎样的
具体罪名包括: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暴力取证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哪些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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