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通常需支付至其达到法定年龄并独立生活为止,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
然而,当子女已经过了十六周岁却尚未满十八周岁,且其劳动收入已经成为家庭经济支柱,同时还能够保障自身及家人在该地区居住的基本生活需求时,父母双方便可考虑暂停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倘若子女在成年之后仍然无法自力更生,例如仍在接受高中或同等以下学历的教育,或者由于身体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那么作为父母,他们依然有责任承担起必要的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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