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
一、赌博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中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有什么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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