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
取保候审的申请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亦可选择书面形式递交。这一流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得到明确体现。该条款规定,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案件条件下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皆有权作出决定并采取相应行动。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均将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进行操作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口头答应怎么办
倘若取保候审人提出赴外地之申请,经由执行机构点头首肯者,方可远离本地。依现行法律条款规定,被处以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除非得获执行机构批淮,否则不可擅自离开展开其所在的市、县地区。另外,若取保候审人的住处、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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