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刑事案件,应该向哪个机构举报?
时间:2023-07-06 10:50:57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农村发生了刑事案件应该向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告发。刑事案件管辖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所以,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派出所进行告发的。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会先进行初查,然后进行立案侦查。

职工遇工伤遭推诿责任可先告发包方

去年11月,在某建筑公司做工的石师傅被公司负责人临时安排到一家房产公司当勤杂工。一天,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当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为石师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这两家公司对石师傅都不管了。石师傅犯难了,只能找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帮助维权。

调解员了解到,石师傅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但又是在给房产公司当勤杂工期间受的伤。两家公司又有着承包关系,房产公司是发包商,建筑公司是承包商。房地产公司应该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即石师傅与房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调解员说,这条规定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在什么工地干活,能够确定离自己关系最近的一个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其劳动关系就可得到确认。

调解员提醒,职工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先将发包方作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就会提供相关的证据。这样职工也间接得到了证据。

若职工先选择诉承包方,即使证据不足,也不要急于撤诉。应同时要求确认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职工就可以从两个案件中不断得到证据,相互加以补充、完善,当证据达到一定程度后,根据证据的指向决定对哪个案件撤诉,这样既可达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又可缩短维权的时间。(午报记者阎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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