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14年11月15日上午,年过六旬的刘*婆(化名)在增城某楼盘认购房屋活动期间到某商场购物。据刘*婆回忆,商场地面铺的是抛光砖,当时地上还有一大片水渍,现场也没有放置注意地滑的警示牌,她刚进到商场就摔了一跤,左手肘部肿了一个大包。不久,女儿发现她的手镯裂了,于是马上回去协商赔偿事宜,商家却不承认,刘*婆选择报警。刘*婆称,当时购买玉手镯,花费了2万元,刘*婆于是将商家告到了法院。
面对控诉,商场辩称,当时刘*婆身上穿着很厚的大棉衣,摔跤后她离开了,当时并没有发现她戴了手镯。之后,刘*婆返回商场,手上才有手镯,那么手镯是不是在商场摔倒而摔裂的,不能确认。
商家:停电无法提供监控
本案庭审过程中,刘*婆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提取事发时商场内的监控视频以佐证。但是,商场没有提供当日录像,商场方面表示,因事发时商场停电,监控没有工作,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是供电所表示当天事发商场所在楼盘线路供电正常。
【法律解读】
法院判决商场担责六成
法院认为,商场不提供事发时商店内的监控视频以鉴证,还谎称事发时商场停电,因此认定刘*婆的玉镯是在商场内摔裂。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商场担责60%,因刘*婆手镯经鉴定损失为12000元,为此商场应赔偿7200元,刘*婆自行担责四成。如何界定公共场所?**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平指出,购物中心、公共汽车站、商场、银行等都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对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全文7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