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反诉规定具体表现在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第二百三十三条当中,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诉求。反诉提出的时间一般是在案件受理后提出。
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反诉规定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反诉的规定包括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反诉提出的时间是什么
反诉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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