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如何实施监外执行
时间:2023-05-31 19:43:45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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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如何实施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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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妇女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刑罚的,可以由法院暂予处罚罪犯原籍地公安机关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由当地派出所执行,由罪犯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明确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申请保外就医可能造成社会危害或者自残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医。罪犯患重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取保候审的犯罪分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如果罪犯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二是实行监外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实行社区矫正,由罪犯的基层组织或者原单位协助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负责罪犯监狱改造的公安机关,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遵守有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罪犯的有期徒刑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主管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将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刑期届满的,由原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主管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很多人认为,监外执行是变相提前释放罪犯,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并非所有罪犯都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批准,同时,在监外执行时,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由有关组织或部门监督,执行机关将对执行的罪犯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在监狱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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