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年内建立有关裁决制度,给农民更专业诉求渠道
据新华社电以前,征地补偿安置发生纠纷,可以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后,农民群众解决征地纠纷有望获得新的途径。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力争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记者从11日在长沙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上了解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一种专门针对征地纠纷设立的法律制度,强调通过专门手段解决争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情况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对征地中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不仅是国际通行惯例,也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到目前为止,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三省市建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表示,近年来,土地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且大多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起来。
针对这一情况,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增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尽快确立工作机制,及时出台裁决办法,保障人员和经费,力争在年内普遍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李元表示,随着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在司法救济渠道之外,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辟一条更具专业化的诉求渠道,有利于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纠正那些不当的行政行为。
解读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可申请裁决
进入裁决程序案件不接受信访
据新华社电国土资源部日前要求各省、区、市力争在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为农民群众解决征地纠纷提供新的途径。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
信访一直是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途径。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当事人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争议。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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