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客吃饭请客人在路上自己骑车摔死喝酒人需要赔偿。请客喝酒回家路上骑车摔死,这种情况是属于独立的事故,但是当晚请客的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是他们的劝酒,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骑车过斑马线被撞要不要负责任
骑车过斑马线被撞的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如果符合通行规定合法骑车过斑马线被撞的,由撞人方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不符合通行规定非法骑车过斑马线被撞的,且对方车辆没有过错的,由骑车过斑马线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双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双方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骑车过斑马线被撞的责任划分标准:
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全责的方承担100%赔偿责任,无责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负全责的,承担100%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责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一方非机动车负全责的,承担100%赔偿责任;一方非机动车无责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主责一方次责: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主责承担80%,非机动车次责承担20%;机动车次责承担40%,非机动车主责承担60%。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
3、同等责任:
如果双方驾驶过错责任相同,则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责任。
4、不确定责任:
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二、不同责任下的具体情况: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四)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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