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未能依照双方预先设定的期限归还借贷资金,便应按照先前约定的条款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其支付滞纳金。
这项规则明确表示,借款方有义务承受滞纳金之负担,然而并不直接牵涉到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所确立的规范,被执行人若是未能遵照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指定的期间履行其支付金钱的义务,那么他就必须要以双倍的方式来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也就意味着,倘若借款方未能按照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期限归还借贷资金,他们可能会面临着需要以双倍的方式来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严重后果,但是同样地,这也并不直接涉及到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仅仅是由于未能偿还一千万元的借贷资金而不会直接导致借款方入狱服刑。
借款方应该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其中包括支付滞纳金和可能出现的延迟履行金。
仅在特定的情形下,例如借款方在具备偿债能力的前提下故意逃避债务,才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然而,文中并未提及借款方的偿债能力以及故意逃避债务的具体情况,因此我们无法对是否涉及刑事责任进行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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