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如何避免纠纷
时间:2023-08-22 10:22:25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仓储合同中如何避免纠纷

仓储合同中如下避免纠纷: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仓储合同的成立的必要条件

1.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以书面形式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n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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