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方面
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如下:
1.一方非法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2.因一方胁迫另一方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3.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是遵循自始无效的吗
可撤销婚姻不是遵循自始无效的。婚姻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法定期限内撤销权人不行使的,该婚姻关系继续生效。如果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婚姻关系自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决定时失效。
三、可撤销婚姻证据怎么收集
可撤销婚姻应当注意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比如被威胁、胁迫的记录、证人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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