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判刑后,看守所的关押权是否受限?
时间:2023-09-13 19:10:09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服刑结束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可以在看守所里执行;判刑后,原来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应当按照规定从刑期中扣除;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还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服刑结束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里执行。

判刑后,原来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应当按照规定从刑期中扣除。

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还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 素 材 】 - - 看 守 所 能 否 执 行 剩 余 刑 期 在 三 个 月 以 下 的 罪 犯 ?

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的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因此,看守所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力。所以,看守所不能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这一结论表明,对于这类罪犯,看守所只能按照监狱管理机关的指示进行监管,而不能私自处理。

服刑结束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里执行。但需注意,看守所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力,只能按照监狱管理机关的指示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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