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十立方米以上或者二十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罪体
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1)非法收购。这里的收购,是指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而购买。(2)非法运输。这里的运输,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3)非法加工。这里的加工,是指以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为原料,加工成制品。(4)非法出售。这里的出售,是指出卖。
客体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罪的客体是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二、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犯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数量巨大或者获利数额巨大,对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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