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房屋具体过户时间怎么处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为未约定事项而发生争议的情形较多。当房屋交易合同中出现未约定事项时,如果该事项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我们应认定为该合同不成立。
哪些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这是本合同的关键,一定要明确约定;
价款这是很重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等;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等);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等;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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