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勘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将会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50至150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如果有人受伤,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现场勘查完毕,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2.询问当事人、证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会就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有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以便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于警察的询问,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的日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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