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需提供下列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
3、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4、病历本、检查检验报告等;
5、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
6、需要的其它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后还有终审吗
我国应当是实行二审制度,如果一审不服进行二审的话二审没有新的理由是不能够进行再次上诉的,所以在二审之后一般是没有终审的。
(一)一审判决没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才生效,二审判决只要做出就生效。所以,无论是否有新的证据,二审判决后没有终审。《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即使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是一审的还是二审的),仍然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章。
(三)近期的民诉法修改中正在研究小额案件一审终审的事宜。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我国应当是实行二审制度,如果一审不服进行二审的话二审没有新的理由是不能够进行再次上诉的,所以在二审之后一般是没有终审的,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是什么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即当事人资格。
(二)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三)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然而在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没有区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又没有区分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以往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有关当事人概念和特征的阐述,实际上是针对适格当事人而言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规定,实际上也仅是指适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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