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如下:
1、工伤认定未提交充分资料,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不予受理;
2、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高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九十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工死亡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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