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蔬菜及瓜果类农作物种植基地;
其次,各类农业科研机构和教育培训中心所管辖的研究、实验用地;
再者,具备良好的水利系统与水土保持措施的可耕地资源,以及当前正处于改造工程实施阶段或具有潜在改造价值的中、低产梯田土地;
最后,经过政府部门严格审批并确定的粮食、棉花和油料作物种植基地里的耕地也属于保护之列。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全文5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