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群众与镇争议如何解决
(1)通过协商与和解方式加以解决。
协商方式强调了当事人之间的自主性,即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平等进行对话、交易,最终实现以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得以妥善化解纠纷。
(2)申请调解。
这一解决方式则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借助于中立的第三方的协调与斡旋,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和解协议。
(3)依据争议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制度是指由仲裁机构对纠纷双方中的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纠纷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调解以及作出裁决等具有公正性的司法行为。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争议双方无法自行达成和解,且不愿意选择其他解决途径,或者经其他途径仍未能解决问题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关于农村自留地的补偿规定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群众与镇争议如何解决”,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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