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中,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可怎样处理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七条
二、刑事案件法院审查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3、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4、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6、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7、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8、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9、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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