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到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办理。申请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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