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自杀者系在有确凿证据支持并可通过严格审查及法院认可的外部诱因条件之下自行选择结束生命,那么施加此类外在压力的人需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自杀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自杀行为受到来自外界的强迫或影响,而仅存在自杀者本身的内在因素,例如心理疾病、个体威胁、突发事件等,则无法追究他人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若确实存在另一方涉案,且该方与案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则应从主观联系和客观联系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关键在于寻找证据。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另一方对自杀事件负有责任,则该方必须承担相应甚至全责。这是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理自杀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三者自行选择自杀的情况,因其行为具有自我冒险性质,故无需追究其他任何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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