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家税收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对税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指调整一切涉及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税法则仅指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冠以“税法”等规范名称的法律。
税法的基本特征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而又区别于其他法律。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税法的基本特征进行阐释。
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税法究竟是属于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始终是法学理论界争论的重要课题。应当说,税法的绝大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围,即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而税法的形式则更多地体现行政法的特征,如主体一方必是行政主体(税务机关)、法律与国家行使权力直接相关(征税权)、当事人不能将权利和义务自由处分等。因此,简单地将税法归于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准确。
税法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这是因为:一是税法具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税收关系,其中既包括大量的税收经济关系;也有一部分税收行政关系;二是税法有特定的调整方法,税法运用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等多种方法对税收关系进行综合调整,但主要是行政手段;三是税法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各单行税法,也包括正在制定的纲领性的税收基本法。从上述各个方面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税法是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主要运用行政方法调整税收关系的独立的部门法。
税法的法律特征
1.税法是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通常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是,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人利益的法律。一般来说,不论是以利益、主体、目的、行为为标准,还是以法律关系为依据,税法都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2.税法是制定法。在行政法理论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保留”,即某些事项必须也只能由法律规定。所谓“税收法定”就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即便是在很多实行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税法也是采用制定法即成文法的形式。我国的税法就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和规家组成的。
3.税法是行为法。行为法是相对于组织法而言的,主要规定各种组织的具体活动,而对各种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涉及较少。税法主要规定国家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税务活动中的税收关系。因此,税法主要是规定税收主体的各种行为或活动。
4.税法是运用综合性调整手段的综合部门法。税法在调整税收关系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但也采用某些民事和刑事的手段来保证税收关系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法的调整手段是综合性的。
5.税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由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决定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法有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多种表现形式;二是税收关系不仅由单行税法所调整,而且被其他法律所调整,如宪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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