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中断算起诉时效吗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自权益损害事件发生起算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然而在这三年内,当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便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止:
1.当权益受损害者向侵权责任人提出要求进行赔偿支付的事项;
2.当侵权责任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进行补偿支付;
3.当权益受害者直接以合理方式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
4.以及其他同样具备引致诉讼时效中止效果的必然情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协商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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