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本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二)本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一),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
(三)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时,可以先在区县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市级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三、度本市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
度本市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10月至12月。
本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问: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以往相比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住院报销办法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2018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
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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