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纳定金的同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之下,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多种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可能情形:
首先,若双方在交纳定金后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且友好的磋商,但由于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使得该份合同并未成功订立的情況下,此时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交纳的定金可以予以退还;
其次,若其中一方无任何理由地错过了约定的磋商期限,或者未经双方同意擅自变更了认购书中的相关条款,从而造成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的局面,这种状况便属于适用定金罚则之列,因此所交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最后,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因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发生以及政策调整等不同缘由而定。
如若因为上述原因导致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理由,那么在此情况下也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交纳的定金依旧应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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