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申请离婚时并未同时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是无法再度提出此类主张的,但在下述特定情形下可以考虑再次申请:
首先,如果无辜方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的婚姻案件中,其为离婚一方却拒绝同意离婚,且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的,那么无辜方可在离婚生效满一年之后以此为单独案由提起上诉。
其次,若同一案件的无辜方在一审阶段并未依据同一法律条款就此提起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对此提出,此时法院应启动调解程序。
倘若调解未果,当事人便有权利在离婚生效满一年后另行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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