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时间:2023-05-31 19:31:55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伤残评估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携带伤残评估申请书,由办案单位加盖公章,办案人员签名;

2。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线、诊断报告;

3、治疗医院的手术病历、检查记录,

4,对被扶养人工作能力的评估,还应当携带评估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结束或确定的并发症处理为基础。因调解尚未结束治疗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审员需要亲自接受考试并支付规定的评审费。第二,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认定结果之日起2日内,将检查认定结论复印件报送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认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再次申请检查认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许可,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维修鉴定。第二次大修判决可以由原审判机构进行,但应当由与原审判员具有同等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审判员作出。根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审理程序》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结论变更的,判决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判决结论不变更的,判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伤残再判断过程:1。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再次申请判决。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残疾认定机构对交通事故患者的残疾进行再次认定。三。治疗结束后,交通事故患者应携带事故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线、CT、MRI等影像资料),委托有资质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评定。4事故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判断结论之日起2日内,将患者伤残判断结果送达事故各方。5第二次伤残判断的结果为最终评价。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因此,为了避免案件被重新认定,应尽量选择公信力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鉴定的资格。

2。原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外组织鉴定。

3。原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但不得回避。

4。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法律依据和合理理由。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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