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
(1)单位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出资但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取得公司股权。;
(2)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即股东作为发起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的出资额(包括货币、实物)或者出资额中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行为;
(3)本罪虚假出资属于不作为。
股东虚假出资有哪些责任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律师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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