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生产经营损失补偿等国有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引起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订立补偿协议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是什么?
停产停业的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被拆迁人因停产停业而失去获利机会;另一方面是拆迁引起的工资、福利、各种保险等社会费用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资金。企业因拆迁关闭、解散后安置职工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被征收人提供,征收人应当根据这些证据与被征收人协商,但无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活动中的生产经营损失赔偿一般分为以下几类:(一)设备、仪器、产成品、半成品或者商品搬迁的运输费用;(二)房屋毁损的费用搬迁过程中的设备、仪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调试;
(3)搬迁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损坏费用;
(4)工资等社会资金,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和各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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