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等在国有土地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4)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三)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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