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有期限吗?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天。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十五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该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签发行政许可证,或者加盖标签、检验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有关规定的期限。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上面的内容来理解,知道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在法律上,我们需要知道对行政许可撤销的有效限制,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许可撤销权,你看这篇文章之后都清楚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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