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合并涉及到连带责任的承担。
若第三方与借款人经过协议,正式加入了原有的债务债务关系,并且及时将此决定告知了债权人;
或者是第三方向债权人主动表示其愿意参与到现有的债务关系之中去,而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却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明确表达拒绝之意,那么在此情况之下,债权人便有权利请求这个第三方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原本就已经负有债务的借款人共同承担起连带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