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办案期限所作的行政处罚效力,行政法理论上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处罚行为是否应当撤销也存有争议。笔者以为,从法理角度分析,瑕疵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于能够通过补救方式来实现其既定效力。办案期限的设定,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其立法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系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如果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客观事实,其超出办案期限仍作出处罚决定是对原告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处理的补救行为,因被告的处罚未超过追究时效,所以对原告的权利也未产生直接实际影响。如果认定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无效,对其进行撤销,按照办案期限规定,被告无法再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此不利于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形成被动的不作为。违反办案期限不足以否定处罚决定本身的效力,但却存在程序瑕疵。比较法上,如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程序瑕疵行政行为制度,根据程序违法性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同时还建立了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问题,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及效率。行政处罚行为违反办案期限已是客观事实,即使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是违反办案期限的。以往对被诉行政行为结论正确,程序问题未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院考虑到行政效率等因素,往往将程序问题认定为瑕疵,一般情况下对行政行为并不作否定性的评价。但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程序价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严格了行政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判决确认违法,最终依照该法新增的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处罚中止办案期限会计入么
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1、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2、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3、听证的期间;
4、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5、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6、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5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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