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高利贷是否还需要还
时间:2024-02-07 12:26:44 1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欠高利贷是否还需要还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算高利贷。超过部分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偿还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本息。

在利率范围之内若是仍然无力还款的可以尝试和借款人协商还款时间,有资产的可以将资产进行抵押还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儿子贷款父母是否需要还

儿子贷款欠债,如果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偿还债务。

儿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对儿子的债务没有偿还义务。

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应该独立承担债务。《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儿子所欠的债务,由儿子自己偿还,父母没有义务偿,除非父母为儿子所欠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有继承儿子的遗产。

儿子去世父母继承其遗产的,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儿子所欠债务。

父母放弃继承的,对儿子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借了高利贷的钱是否要全部还

高利贷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n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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